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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
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必须时刻防患于未“燃”!
现将3起燃气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希望大家以案为鉴!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31日,市住建局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摸排“黑气”窝点,协同属地派出所和属地建管部门,打击常福街道黄浦路“黑气”点1处。相关人员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现场扣留液化石油气钢瓶31只。经公安机关后续调查,对违法人员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五项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五项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
2、非法倒灌瓶装液化气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4日,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永联公司胜利北桥服务站内,违法人员使用私自购买的设备倒灌液化气。
处理结果:经公安机关后续调查,收缴违法人员倒灌设备一台,并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灌燃气。”
3、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及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苏州市城镇燃气专委会检查组巡查发现,某公司涉嫌未签订供用气合同向另一公司食堂提供瓶装液化气且未对该食堂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后经市住建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项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有奖举报
近期,市住建局正积极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欢迎社会各界针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共同守护全市公共安全。 举报电话:0512-51538072(人工智能坐席),0512-52778390(周一到周五8:30-17:00); 举报邮箱: csrqb2021@163.com。
其运输、储存等环节,
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
如果操作不当,
极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后果不可设想!
2023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经查,事故系烧烤店总店长海某(已死亡)、工作人员李某翔(已死亡)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更换与液化气罐相连接的减压阀,导致液化气罐中液化气快速泄漏,引发爆炸。
2023年6月5日7时许,位于广东汕头龙眼路一快餐店发生一起煤气瓶闪爆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今年以来,市住建局深入开展打击瓶装液化气“黑气”市场专项行动,共捣毁“黑气”窝点20处,立案处罚16起,罚款2.2万元,行政拘留15人,暂扣各类钢瓶485个,针对常福街道“黑气”案件,会同检察院、公安局、属地政府积极探索“行刑衔接”。同时善用信用惩戒,对54人记录不良行为,暂停资质18人,列入黑名单6人,不断强化震慑作用。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整治燃气安全隐患。 |